《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臵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第一节减排第二节排放许可
第三节排放现场管理第三章运输
第一节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第二节运输许可第三节运输作业第四章消纳
第一节综合利用第二节消纳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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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臵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臵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臵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臵。
第四条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臵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臵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代为消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臵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臵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臵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环保、房管、国土、水务、安监、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臵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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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臵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放
第一节减排
第七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选用节能环保材料,鼓励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措施,以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八条本市鼓励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建(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
提倡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已被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禁止的施工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第十条本市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第二节排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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