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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级水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电网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接入系统并网调度管理规定

(试行)

1总则编制目的

为保证电网和水电站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编制本规定。编制依据

本规定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9)《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0)《电网运行规则》;

11)《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12)《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13)《国家电网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15)《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以当年最新修订版为准);16)《国家电网公司“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调度工作意见》;17)《国家电网公司“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调度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18)《加强小水电调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调中心调水〔2007〕42号文);

19)《关于加强梯级水电站调度管理的原则要求》(国网公司调水[2007]119号文);

20)dl/t516-200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21)《四川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川电通自[2006]33号文)。

水电站集控中心指水电企业为在地理上位于同一流域的水电站群及其变电(开关)站(以下简称接入厂站)建立的远方集中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具备对接入厂站设备进行远方控制操作和生产运行实时监视功能,集控中心运行值班人员代表所接入的各厂站与省调进行业务联系,负责接受省调下达的各项调度指令并正确执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四川电网、位于同一流域的梯级水电站集控中

2心接入系统设计、建设和并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

2基本要求

2.1集控中心及接入厂站应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和要求。集控中心及接入厂站属省调直接调度,省调对各厂站的调度业务内容、调度管辖单元和范围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负责明确集控中心的调度命名和调度管理模式。

2.2集控中心及接入厂站应具备完善、可靠的技术支持系统,实现对接入厂站的

一、二次设备进行远方控制操作和实时运行监视

2.3集控中心运行值班人员应能准确、熟练地接收省调下达的各项调度指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令要求正确完成各接入厂站

一、二次设备及装置的控制操作和运行状态调整等任务

2.4集控中心应具备防御各种事故、自然灾害等能力,制定完备的通讯中断、集控失效等异常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满足异常事故处理的需要

2.5各水电企业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设计和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涉及并网安全方面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内容,应邀请电网省调参加集控中心的设计和建设方案、标书等审查工作

2.6梯级水电站接入系统方案确定后,拟建立集控中心的水电企业,应提前联系电网省调对集控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审查,以明确电网省调的各项功能要求

32.7集控中心建成后,在完成各项试验、调试和安全鉴定工作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允许申请并网投入运行

3调度运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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