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10月8日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违法生育的家庭应当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后,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六条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
金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未完,全文共5702字,当前显示148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