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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08-12-09来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0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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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着力把合肥打造成为推动全省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和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3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9.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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