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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规定》(财教〔2011〕434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纵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纵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指导并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纵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材料、设备等购置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对使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原材料和分析测试等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甄选、核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按科研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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