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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四条

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经费入账及分配

第七条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进行审核确认。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信息,对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及类别进行编号、建立经费管理账户,实行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时,依据申请书预算经费开支项目内容进行报销。项目下达部门有对应管理办法文件的,按照相关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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