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企业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审定企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一)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二)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物探、钻井、测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管道集输、炼油化工、工程建设等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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