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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苏

政办发〔2018〕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

(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政府办公室(厅)联系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单位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第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行政应诉人员;

(二)依法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收集、整理、补充证据;

(三)组织起草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四)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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