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信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节能降耗加入时间:2007-8-915:42:57点击:107
济政办发〔2007〕3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十五日济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本办法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发改、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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