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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

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考核,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佛山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佛山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建立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并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市与区信息共享和共同使用。

第四条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负责供应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

1管理。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参加本辖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诚信情况进行监管,如实记录供应商的诚信情况。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受理、审查供应商的信息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五条采购人和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市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中供应商的信息,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六条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称交易系统)完成信息登记手续。

第二章供应商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

第七条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数据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2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供应商登记采取网上申请的形式。供应商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理gdca数字证书和南京翔晟电子签章

(二)办理gdca数字证书与供应商信息的绑定

(三)登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如实填写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

(四)交易中心对供应商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供应商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到供应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加入供应商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供应商登记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信息;

(二)证照信息;

(三)相关资质信息;

(四)供应商基本帐户信息;

(五)供应商在佛山分支机构信息;

(六)出资人信息;

(七)供应商相关人员信息;

(八)供应商相关项目业绩信息;

(九)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3第十条供应商在登记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的扫描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签章: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七)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荣誉等)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网上递交登记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供应商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到供应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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