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111:34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

晋政发〔201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23日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第四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人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未履行申报承诺,再次申请登记的,不实行住所申报登记制,应当提交住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

不得利用住宅开办和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企业、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第六条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

第七条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第八条申请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许可证件上载明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未完,全文共3986字,当前显示132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