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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作细则(试行)

齐齐哈尔大学仪器设备及实践场所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开放使用,充分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学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此进一步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共享使用管理。

一、共享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的确定

原则上凡是使用学校经费采购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共享性较高的、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或成套仪器设备,均应确定为共享仪器设备。

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及各类学校实践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作为共享仪器设备。各学院的仪器设备主要根据其价值和共享使用的可能性来审定是否可以作为共享仪器设备。

学校确定的学校实践教学中心和学院实践教学中心均为可共享使用的实践教学场所。

共享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的确定由学院和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审定。

对于无特殊情况又不愿共享者,在设备购置、维修、维护以及日常消耗费用等方面加以限制。

二、学校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共享使用范围

1、凡承担我校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科研人员均可以根据科研工作等需要申请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学校仪器设备优先保证本科教学和纵向科研项目的需求,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需要,同时考虑横向科研项目的需求。

2、各系教师、学生使用本系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的管理范

1围。各学院制定对各系内部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办法,保证该系教师、学生教学、科研的无偿使用。

3、学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研究实验室两大类

研究实验室所占用的房产、设备等的折旧费将统一计为学校对教师科研工作配套费用,具体计算办法及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另行制定。

因开展《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实验教学而使用各类实验室及其设备时,其工作量按照学校有关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因研究生论文、教师科研、本科毕业论文等工作需要而使用共享设备时,共享设备管理者的工作量采用“设备使用券”方式计量。

4、校内人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替校外人员按本管理办法申请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本人责任。校外人员如有使用需求须到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

三、具体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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