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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初稿

浅谈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摘要。经济危机,产业全球化,企业竞争激烈,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应该拿什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关键词:劳动合同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与否可以划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好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为无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其中法定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形有: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④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相关规定: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f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g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只有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才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实践中多数企业至今仍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认为没有合同与职工就没有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随便录用解聘员工,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劳动者面对这种不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的凭证:a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b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c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d考勤记录f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a/c/d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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