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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商工作人员的委派申请及相关承诺

暂缓就业的申请及相关规定

1、暂缓就业的规定:(1)暂缓就业的期限:2年;(2)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的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毕业生的党员材料由所在学院保管),户口托管在学校保卫处(入学时未迁入学校的户口在生源地);(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暂不签发报到证;(4)毕业生暂缓就业期间,学校及街道不再办理失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如需办理相关手续,须取消暂缓就业,回生源地办理;(5)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后应尽快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2年期满后,毕业生不主动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其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寄给生源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报到证统一签发到生源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毕业生本人在暂缓就业期满当年的7月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东风路校区图书馆601室)领取报到证并按时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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