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审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
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
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建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印发。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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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等情况核定。
1、门诊急诊服务。全年提供门诊、急诊、义诊等类型的服务人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2、出院人次。全年提供住院服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3、中医门诊服务。全年提供中医门诊服务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
4、次均医药费用。次均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前三年当地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水平(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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