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
颁布时间:2014-2-18发文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2月18日
附件: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
一、
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
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
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市,与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需开到县(市)的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与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选择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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