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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宁夏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2008]11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08]4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宁党发[2008]42号)精神,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自治区及有条件的市、县(区)财政都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到2012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和产品。

(二)要有重点地规划建设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影视和文化产品出口等文化产业基地及产业园区。按照“社会力量投资为主、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为辅”的原则,对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实行财政补助。

(三)进入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企业以及确立为国家、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点的企业,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国家和自治区投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由财政按转制前核拨的补助标准继续拨付相关的经费

(六)列入各级政府主办的大型庆典、文体活动、“农家书屋”工程和出资购买的大宗文化产品等,引入招标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市场机制运作

二、税收政策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优惠政策,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具体优惠政策执行

(九)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规定

(十)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鼓励和吸引国内大型文化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来我区从事文化产业开发。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继续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投融资政策

(十三)组建自治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负责重点文化项目等文化设施建设和大型文化活动投入,承担贷款担保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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