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庆市黄标车淘汰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宜政发〔2014〕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黄标车及老旧汽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4〕108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4〕1677号)等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奖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省市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和“黄改绿”车辆奖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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