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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资金报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村级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财政奖补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及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

第二章帐户管理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并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按项目核算、封闭运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乡镇财政所或农业经管部门)按照“村财乡管”的相关规定,对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以村为单位按项目核算。

第五条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专户报帐实行转帐结算制度,严禁现金结算。

第六条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定期缴入国库,继续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三章报帐程序

第七条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村民委员会作为报帐人;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施工单位作为报帐人。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先使用村级筹集资金后,再按照有关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或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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