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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社【2009】

2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里每年根据各地就业工作实际下达就业专项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补助。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市县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落实就业政策不到位,以及就业专项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省里将其视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省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90元/人,其中属于吉政发[2008]35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为180元/人。

2、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

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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