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湖北省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阶段
第一节
接待咨询第二节
接受委托第三节
律师收费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四章
仲裁阶段
第一节
仲裁立案第二节
仲裁开庭前的准备第三节
仲裁开庭第四节
和解、调解和裁决第五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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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
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有关政策。
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2
执业纪律,努力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加强自我保护,降低执业风险。
第二章收案阶段
第一节接待咨询
第八条
律师接待劳动人事争议咨询时,应当结合具体诉求了解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单位基本信息;
(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情况;
(四)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相关情况;
(五)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工时制度、作息制度、休假制度相关情况;
(七)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相关情况;
(八)特殊工种、劳动保护相关情况;
(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相关情况;
(十)工伤、职业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相关情况;
(十一)引发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情况;
(十二)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律师接待劳动人事争议咨询时,应当制作谈话笔录,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客观理性分析,对仲裁和诉讼风险作必要提示,不得3
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条
律师接待劳动人事争议咨询时,应当正确引导,避免激化矛盾。对于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更应当慎重对待,防止出现突发事件和事态。
第十一条
律师接待劳动人事争议咨询时,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当提前告知收费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二节
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经过咨询接待,当事人有委托意向的,律师应当进一步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审查委托事项的管辖级别和管辖地域;
(四)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
(五)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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