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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湖北省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阶段

第一节

接待咨询第二节

接受委托第三节

律师收费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四章

仲裁阶段

第一节

仲裁立案第二节

仲裁开庭前的准备第三节

仲裁开庭第四节

和解、调解和裁决第五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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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

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有关政策。

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2

执业纪律,努力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加强自我保护,降低执业风险。

第二章收案阶段

第一节接待咨询

第八条

律师接待劳动人事争议咨询时,应当结合具体诉求了解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单位基本信息;

(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情况;

(四)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相关情况;

(五)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工时制度、作息制度、休假制度相关情况;

(七)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相关情况;

(八)特殊工种、劳动保护相关情况;

(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相关情况;

(十)工伤、职业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相关情况;

(十一)引发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情况;

(十二)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律师接待劳动人事争议咨询时,应当制作谈话笔录,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客观理性分析,对仲裁和诉讼风险作必要提示,不得3

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条

律师接待劳动人事争议咨询时,应当正确引导,避免激化矛盾。对于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更应当慎重对待,防止出现突发事件和事态。

第十一条

律师接待劳动人事争议咨询时,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当提前告知收费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二节

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经过咨询接待,当事人有委托意向的,律师应当进一步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审查委托事项的管辖级别和管辖地域;

(四)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

(五)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


(未完,全文共8280字,当前显示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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