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粤律协[2009]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
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
第三节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第四节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五节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第六节其他版权法律服务第三章民事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二节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四章行政法律业务第五章刑事法律业务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
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刑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著作权法》
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
第五条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
2、代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
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
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限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
6、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第一节
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
第六条作品自愿登记的受理机关。
1、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外国以及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的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
2、提交作品、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
3、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明、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
5、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
6、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作者、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
7、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交作品照片;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不予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第九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要按相关规定,为作品登记和查阅交纳一定的费用。第十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是否准予登记常为自登记部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
第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品也适用上述第六条至第十条的指引。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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