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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目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程序

一、执法检查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程序

四、听证程序

五、纠错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二、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法律文书

二、生产安全事故案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内容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执法工作程序,是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执法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基本工作步骤。主要由执法检查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

听证程序、纠错程序组成。按照执法基本程序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是确保依法执法和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提高执法效率,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执法检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记录

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1.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防范事故的发生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责令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写明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关标准和责令改正、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等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按整改期限,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对责令改正的内容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应明确记录未改正的具体内容,并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

(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接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应当做好伤亡事故电话报告记录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二报告和现场勘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并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臵,开展初步调查取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视事故级别和其它具体情况,及时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县政府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及事故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以上的事故应当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省、市安监局,直至国家安监总局,随后报文字报告。

(三立案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四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组成

(1造成人员轻伤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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