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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政策争议案件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湘荣(三级残废),男,1930年4月出生,现年83岁,第一次参加工作1948年5月在原湘江煤矿井下工作,1949年8月湘潭解放时,中国共产党接管湘江煤矿,1980年11月市化工厂退休。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949年8月湘潭解放时,湘江煤矿由中国共产党接管并领导该煤矿,所以我本人也就直接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可享受供给或薪金制待遇的离休人员;1950年10月,湘江煤矿第三号井起火后,我就持湘江煤矿证明和工会会员证在湘潭市劳动科登记就业(其证明由市劳动科收存即换回失业证),此后由市劳动科安排工作。

退休后发现。1963年组织认定我参加工作时间为1956年,连续工龄26年,我长期在国营湘潭市化工厂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唯我8年折算工龄未作工龄计算退休待遇,连续工龄26年+8年折算工龄=34工龄,退休时市化工厂只给我20年工龄(即退休待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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