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办文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国务院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贸部门意见)
2.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3.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非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立项报告
(三)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文件
2.受理后,我局参加选址定点并提出环保初步意见
3.建设单位如实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4.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5.如建设项目确定的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如建设项目确定的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我局将下发建设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①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审批报告书的该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预审,预审后报我局组织技术评审;
③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我局组织技术评审;
④技术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审核,仍未通过的,我局不予审批;
⑤技术评审通过后,我局予以审批,并下发同意建设的批复;
⑥审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依据。
6.项目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我局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作出同意开工的批
复。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①在受理建设单位立项审批或备案登记文件的基础上或竣工申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提出环评形式意见;
②受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含预审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之日起,分别60、30、
15、
5、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事宜。
2.承诺时限
①减1/3,为7个工作日
②减1/3,分别设为40、20、
10、
3、3个工作日。
③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当日能办的不拖到第二天办理。
征收排污费办事指南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法定依据
(未完,全文共3316字,当前显示109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