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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级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加强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公共服务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和切块安排等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侧重支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三公原则。即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非重复补助原则。原则上与其他政府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交叉投入;

(四)政府采购原则。新农村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购买大宗设备和原材料须经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申请、资金审核和审批、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等方面。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办等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会同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审定立项、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市农办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定立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管理


(未完,全文共2335字,当前显示7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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