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临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对于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临时周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以及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风险基金管理原则是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分县(区)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章风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风险基金由各县(区)从每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按5%提取,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区),
应先将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再从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当风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具体比例为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10%,即当年风险基金规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各县(区)提取的风险基金必须上缴市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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