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建设厅
赣建办[2006]10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率标准不变,计算方法也不变。
二、将《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变,其计算方法也不变。
三、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时,须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计入工程总造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和《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及本文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四、我省其他涉及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文件规定,亦按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建设部文件
建办[2005]89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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