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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

【发布单位】

80502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1997]83号【发布日期】

1997-12-14【生效日期】

1997-12-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7〕83号1997年12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区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公务员。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种类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五条第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一般统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公务员”。对个别贡献特

别突出的可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模范公务员”称号。自治区优秀公务员、模范公务员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公务员最高的综合性奖励,只在全区整个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使用该称号,也不得在系统内开展此项奖励活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对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者,应根据其做出的成绩和贡献,给予不同种类的奖励。

嘉奖。工作成绩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项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记三等功。工作成绩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项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其事迹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一定影响的。

记二等功。工作成绩显著,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项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其事迹在本地区、本系统有较大影响的。

记一等功。工作成绩优异,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是本行业或系统的标兵,其事迹在全区有较大影响的。

授予荣誉称号。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卓著,树立了公务员坚持改革开放和勤政廉政的新形象;对改变某一地区、部门面貌,打开新的局面起推动作用或在执行某项重大任务中有特殊贡献,其事迹堪称楷模的。

奖励工作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受奖人员一般在前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对在抢险救灾、挽救事故中有功,在同违法违纪现象做斗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特定环境中做出了贡献的公务员,根据其事迹的影响程度和功绩大小,确定奖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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