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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

2006-05-18【生效日期】

2006-05-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06〕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三条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5.其他可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收入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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