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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客运班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平竞争、配置合理的客运市场机制,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线路的管理,调整好道路客运车辆结构,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线路包括营运客车运行的路线、班次、发车时间和停靠站点。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个人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线路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道路客运线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道路情况,制定道路客运网络发展规划。

第六条道路客运应优先发展快速客运班车、省际客运班车、旅游客运班车和农村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出租车不得定线从事道路客运。

第七条道路客运线路属国家资源。经营者对道路客运线路享有经营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承包、租赁、转让给他人经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二章道路客运网络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以市、州城市为中心,建立连接县(市、区),覆盖乡(镇)、村、屯,以及外省主要城市的道路客运网络。依托高等级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建立以省会城市为中心,连接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以市、州为中心连接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区)的快速班车客运网络;依托等级公路建立以市、州、县(市、区)为中心,连接乡镇的普通班车客运网络;依托县乡公路建立以乡镇(或县城)为中心,连接村屯的农村班车客运网络;依托公路建立以城市为中心,连接旅游景点(区)的旅游客运网络。道路客运网络发展规划按5个年度编制,执行中结合运输市场的实际进行调整。道路客运网络发展规划是调整道路运输结构,编制道路客运线路发展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道路客运网络发展规划,编制道路客运线路发展计划。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跨省、跨市(州)道路客运线路发展计划。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市(州)内跨县道路客运线路发展计划。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县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和村村通客车发展计划。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和运力,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搞欺行霸市,垄断经营。第十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建立客运信息数据库,掌握旅客流量、流向、流时,为科学合理地建立客运网络、开发线路提供依据。

第三章道路客运线路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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