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药品零售管理规定
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
来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09-09-17
关于印发《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1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城乡布局,满足、方便群众用药,促进药品零售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南宁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注册地址跨区域变更时有关人员条件、营业场所面积等适用本规定,其他事项适用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根据南宁市城乡区域面积、地域特点、人口数量及流量、经济状况、建设规划等因素,将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划分a、b、c三类区域,其分类及设置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a类区域。在快速环道以内的区域。在a类区域申办、经营地址变更到a类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相对独立的居住社区内应达
50平方米)。
(未完,全文共1877字,当前显示55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