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药品零售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806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7-13【生效日期】
1996-07-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药品零售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3日大政发〔1996〕65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市医药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药品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中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卫生行政、药品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申请从事药品零售的单位,必须符合用药需求和全市药品零售网点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应熟悉与药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应的管理及专业知识;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有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由药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仓储场所,场所应光洁、平整,并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库保存。经营中药饮片还须有独立的饮片库,并有相应的挑选、晾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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