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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相关问题

1、问:新的劳动合同法出来后用工单位把和工人的关系转到劳务公司,叫工人和劳务公司签合同,单位再从劳务公司要人,是否合法。。答:合法,但是这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公司。

很多企业和劳务公司谈判的时候都认为,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工资应该由劳务公司支付。然而,工资由劳务公司代发之后,出现了另外两个棘手问题:第一,万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的劳务公司卷款潜逃怎么办。第二,工资被劳务公司克扣怎么办。目前,大多数企业提出,要求劳务公司押一定的押金在企业,以防万一。外,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期内如果没有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然而,这项规定的执行极难,因为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挣的就是每人每月几十元的管理费,这笔费用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奇兰今年10月中旬在一次劳务派遣工作会议上就说,江西省人力资源公司目前每人一次收三年的管理费,也不够支付一人一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

2、问:我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没有与我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委托了另一家劳务公司与我签订合同,每月付给劳务公司管理费,等于我公司向劳务公司借用人员的意思(我们几个财务部的同事都是如此,但销售和维修都是我公司的正式员工),现在有很多问题,例如公司只帮我们买了社保,没有买公积金,带薪年假也只有五天(按广东省规定超过五年应该有七天),每年也没有例行的体检,像类似问题我咨询过劳务公司,他们就推给我公司,说是我公司不给我们这些福利的,他们也没办法,我想问问像这种情况哪一方应该负责。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是否违反劳动法。答:劳务派遣后,出现薪酬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只能找劳务公司。

因为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公司负责。说直白些,您现在工作的公司实际上是在花钱从劳务公司购买劳动力,至于“劳动力是否依法享受各种待遇”的问题没有法律义务。

现行《劳动法》中对于公积金、年假天数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缴住房公积金、不足额休假的情况,违反了您所在地区的行政法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被告方”应该是劳务公司。

3、问。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结算开票问题(实务问题)。

劳务公司输送职工给用工单位。劳务公司有劳务的营业执照。劳务公司,用工单位,职工三方签订劳务协议。用工单位把工资(包括公司和个人需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需缴的个税)打给劳务公司,并再向劳务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劳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支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办理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个税,剩下的工资都支付与职工。

问劳务公司需要怎样与用工单位开票结算。下面哪种操作正确啊,还是有其它更合理的操作。

第1种操作,劳务公司仅就所收管理费开张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代收的工资仅开张收据给用工单位。这样帐务处理:代收的工资都作其它应付款,将所收管理费确认为营业收入,按照所收管理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第2种操作,劳务公司按照管理费用,代收工资一起开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帐务处理:按照开票的金额(含工资,管理费)确认收入,缴纳出去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作为营业成本确认,营业税等税还是按照管理费计算缴纳。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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