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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冀政%E5%87

【发布单位】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5〕21号【发布日期】

2005-09-14【生效日期】

2005-09-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5〕21号2005年9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河北”,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我省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外,要通过执法公示栏、当地政府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四)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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