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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殡葬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秉清2014年10月10日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本行政区内的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绩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坚定不移、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合理、分步推行。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林业、工商、城管、交通、物价、公安、司法、规划、卫计、环保、住建、民族宗教、财政、文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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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村居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殡葬设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把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设施,作为政府殡葬公共服务基本保障,建立财政保障和享受民生优惠政策机制。

殡仪馆。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守灵以及骨灰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场所。

殡仪服务站:提供悼念、治丧活动的服务场所。火化场:开展遗体火化的服务场所。

公墓(骨灰堂)。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九条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火化场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公墓:

(一)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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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的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恢复或建立宗族墓;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居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

(四)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五)为尚未死亡的人员出售、租用墓穴(格位)。但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确保自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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