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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雇工损失的赔偿责任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到第三人侵害,其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来赔偿,现行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省法院在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中以纪要的形式仅对雇工和雇主之间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作了规定,而第三人在该类型案件中的地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未有明确的说法。下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精神和审判实践,就此类案件在审理之中所要注意的事项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在该类型案件中,雇工、雇主和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雇工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第三人作为侵权的直接责任人,与雇工就损害事实形成一般的侵权关系。雇工作为受害人可以就损害的事实起诉侵权行为人即第三人。同时,雇工可以与雇主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直接诉讼雇主,双方形成特殊的侵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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