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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
徐伟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澳大利亚在二十世纪初就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并一直追随英国传统的做法。但在二十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澳大利亚拒绝英国“更适当法院”的新标准,并建立了自己较为严格的“明显的不适当法院”的标准。澳大利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对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拒绝;建立
astudyofaustralianforumnonconveniens
xuwei-gong(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wuhanhubei430074)
abstract:australiahadforumnonconveniensdoctrinepracticeintheearlytwentiethcenturyandacceptedthebritishtraditionalrules.butaustraliarejectedbritishmoreappropriateforummethodandestablisheditsownstrictstandard,i.e.clearlyinappropriateforumintheendof80’sandinthebeginningof90’s.thepracticeofaustralianforumnonconveniensdoctrinegivesourcountryimportantrevelation.
keywords:forumnonconveniensdoctrine;clearlyinappropriateforum;rejection;establishment
澳大利亚属于英联邦国家,是一个相对年轻的联邦制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其主要沿袭英国的法律制度。但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它又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
澳大利亚在二十世纪初就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并一直追随英国传统的做法。由于英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从1974年起,英国逐步放弃了传统的标准,采用了“本质法院”或“更适当法院”的新标准,这一新标准也曾为一些澳大利亚下级法院所采纳。但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1988年的oceanicsunlinespecialco.inc.v.fay一案中,拒绝采用英国“更适当法院”的新标准,逐渐偏离了英国的做法。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1990年vothv.manildraflourmillsptyltd一案中,最终确立了自己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新标准。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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