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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法(参考程序)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一、党组织的设置和党务干部的配备

1、机关党员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名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2、机关正式党员3名以上,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名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3、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

4、机关党务干部的配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

二、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l、召开(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总)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召开(总)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换届的决议,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下届(总)支部委员名额及选举形式。

2、向县委组织部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3、县委组织部批准换届选举的请示后,即可着手筹备工作

(1)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教育。选举前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向党员讲清选举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基本做法,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2)确定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本着班子要精干的原则,研究确定(总)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总支部委员为3—7名,支部委员为3—5名。

(3)酝酿候选人。选举前,提出候选人的条件、组织党员认真讨论,统一认识。经过各党小组讨论、酝酿,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委员会集中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不能由少数委员擅自确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在酝酿候选人的过程中,如党员提出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过多,而且经反复酝酿,仍然不能集中到相应的数额,可以通过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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