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版)

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的供应和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燃气的贮存、输配、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燃气行业管理,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和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编制和发布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工程建设以及燃气器具的技术标准、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五条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是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工作、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参与开展行业检查和行风评议工作;宣传安全用气,组织培训和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开展行业协调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反映行业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场站的建设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燃气发展需要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区主管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为优化城市气源、改善环境,管道燃气气源应逐步转换为清洁、安全性高的天然气。市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气源转换实施办法。

第八条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建设,并应向站点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该设施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条燃气市政管道覆盖范围内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以及需使用燃料的宾馆、饮食娱乐项目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上安装居民用户或小型的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委托燃气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竣工验收结果应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认可同意后方可通气使用。

在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上进行碰口接驳、抢险、维修可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

第十三条燃气场站、管道燃气设施等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程序进行验收、备案并设置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责任铭牌。

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参加管道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验收中发现的对今后安全供气存在影响的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营及维护管理。无正当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拖延或拒绝接受移交。

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应负责修复。

工程竣工超过六个月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


(未完,全文共8633字,当前显示14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