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版)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10月30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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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三)负责编制教职员工学生安全行为指引;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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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建筑设施、设备。
第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学校周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
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
检查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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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未完,全文共6436字,当前显示14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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