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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推荐]

1、主体部门

津南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2、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九层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情况,或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临时民用建筑或者一次性规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易地建设费。

(3)《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4]39号)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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