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提交竣工报告的重要性[定稿]
建设单位拖延验收,施工单位如何应对(及时提交竣工报告的重要性)
——摘自集团公司信息平台《法律知识学习资料第8期》
在当前复杂的建筑市场中,工程竣工后,部分建设单位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拖延验收,以达到工程款迟付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施工单位,在履行了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后,如何能及时收回工程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已成为许多施工企业无法回避的困惑,而竣工日期的确定则成为应对甲方拖延验收的必要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完,全文共1183字,当前显示3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