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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我省自2012年起,在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前对其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核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迅速落实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核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各项规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有力促进了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但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抽查发现,少数地方和部门在资质申报核查工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标准不高,未能结合业务部门的监管系统进行实质性核查或实地核查,核查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少数地方个别部门实施收费核查方式,严重降低了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核查工作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能,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联动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含行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内的工程业绩核查扎口负责,对业绩核查负总责。工程项目相关监管机构健全且工程项目信息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辖区,可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主管部门申请业绩核查权限,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单项业绩核查表和汇总业绩核查表,须有核查部门盖章以及职能部门核查责任人签字。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有核查权限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绩核查表上加盖印章。

对业绩核查表用章不规范、印章模糊、印模未备案及核查责任人未签字的均将视为不规范用表,申报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查。

二、业绩核查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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