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生态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特区发展和生态市建设遵循环境保护优先,以人为本,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目标】
特区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二章政府的环境责任
第五条【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市政府对特区整体环境质量负责(简称市政府),通过制定任期环境责任目标、任务,执行年度计划,确保特区整体环境质量达到不妨害健康和适宜人居的水平;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向本区提出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政府应按年度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任期环境责任目标、任务
1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对本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六条【领导干部环保考核】
实行行政首长环境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对区政府行政首长以及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负责人以及区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人任职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部门在街道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在区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
发展与改革、规划、贸工、国土、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财政、技术监督、工商、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环保督查】
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环境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写出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2府。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区环境保护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纠正;逾期不改正或纠正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以适当方式报相关区政府处理。
第十条【政策环评】
市、区政府在制定与环境有关的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并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政策包括:
(一)工业、能源、交通政策;
(二)水利开发、土地使用政策;
(三)废弃物处理政策和其他有关环境的政策。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制作《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
(一)制定本政策的背景及其目的;
(二)本政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三)减轻或避免环境影响的措施;
(四)结论。
政策制定机关将拟订政策报政府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
市、区政府对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的政策,不予批准和发布。
第十一条【规划环评】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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