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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

(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

(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

(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

(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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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初,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就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省政府递交《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加强投资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积极鼓励、引导、支持非政府资金进入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域。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应依法及时成立项目法人,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名单报省大项目办备案。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或增加。

第十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需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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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未经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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