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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古树木保护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汾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术;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并报市园林局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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