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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医疗救助暂行办法5篇

盐山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

131号)和沧州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沧人社字【2016】

449号)和省、市、县精准脱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县医疗救助水平,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一般建档立卡户,以上三类人群为主要救助对象;

(二)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重病患者;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等原因就医的,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二、救助范围

(一)对主要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助;

(二)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三)对无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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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给予门诊救助;

(五)既是城乡低保对象又是特困职工的,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救助病种

主要救助的重大慢性疾病病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白血病、

3、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4、重性精神病

门诊救助病种为:

1、高血压3级高危以上;

2、风湿性心脏病;

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4、心肌梗塞、

5、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

6、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7、慢性中重度毒性肝炎;

8、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9、慢性肾小球肾炎;

10、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11、再生障碍性贫血;

12、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障碍或有严重脏器损伤);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癫痫;

15、精神障碍;

16、活动性结核病;

17、帕金森病;

18、器官移植术后治疗

四、救助标准

(一)参保救助标准

主要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救助标准。对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一般建档立卡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住院救助标准

(1)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农村低保户和一般建档立卡户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在年度救助限额

2内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7万元。

(3)城镇低保户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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