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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医疗救助暂行办法5篇

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委〔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江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1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

—1—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主要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精准扶贫医疗保障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2—第五条

救助对象患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统筹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抓好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和拨付。

第七条

各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审批医疗救助申请,组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对参保困难人员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社保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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