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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获利诉求如何实现

编者按田光成,国内知名的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时代教育管理联盟理事长,拥有教育和法律双学位,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经他手,先后处理过多例我国民办教育界的法律疑难杂症,如夫妻离婚瓜分学校案、房地产商恶意中止办学案、债权人赖驻董事会案、民办学校并购案等等。当许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无奈选择了非营利性后,却又不甘心放弃投资办学的利益诉求,如何合法合理地解决此问题。他再开良方,以供大家交流探讨,且听民办教育法律专家如是说。

中国的民办教育与国外的私立教育相比,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中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为个体或公司投资办学,国外的私立学校较多的是社会捐赠或教会等公益性组织办学。所以,通过办学获取经济利益也是中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一个重要诉求,且在相当长时期内,这种诉求从没改变过,并通过特定渠道上升到国家意志,形成法律条文。2002年12月28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就是在非营利性法律框架下对这种利益诉求的回应。然而,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合理回报”的种种限定,使民办学校举办者实现利益诉求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正当民办学校举办者感到诉愿难偿或意犹未尽时,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本文中简称新法)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可谓是民办教育法律上的重大突破,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彻底的解决方案。

“想收益选营利,选非营利就是做公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诉求”问题似乎得到解决,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心犹不甘。我们来分析一下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的心理状态:

一、自愿选择非营利性。以捐款办学为主,还有一部分举办者确实是为了教育事业愿意完全放弃个人利益。在笔者的各种调研和交流中,这种情况在民办学校举办者中所占比例极低。

二、只能选择非营利性。根据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学校。此外,有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或国有其他资源投入的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也较难通过审批。

三、无奈选择非营利性。部分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领域的民办学校举办者虽然可以选择营利性,但受政策、市场、变更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利弊权衡后,无奈放弃营利性选择。

上述三种情况中,后两者在举办者中占绝大多数,而且总量一定会超过选择营利性的举办者数量,这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情和新法的宗旨是相吻合的。

新法实施之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乱中取利“的现象放任自流。新法实施之后,国家必然会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尤其对学校财务的监管,举办者原有的获利行为不仅仅是违规行为,甚至是违法和犯罪行为。

在此背景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获利诉求如何实现呢。本文想借鉴商业运营理念就此方面做一些探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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